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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提供劳务者受害该如何主张权利?
发布时间:2018-07-13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从事装卸、运送货物工作的胡某某,接受江某某的委托,为其卸货。在卸货过程中,胡某某被倒塌的货物压中,导致左小腿肿痛畸形,事后查验确认为骨折。经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7天,现已基本恢复。胡某某认为,其受雇于江某某,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作为雇主的江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江某某则认为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胡某某。那么提供劳务者受害时该如何主张权利?

 

【调解经过】

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顾问律师及村主任参与本次调解。在了解本案基本情况后,因胡某某主动放弃了进行伤残鉴定的权利,顾问律师首先就胡某某可以主张的赔偿金额进行了初步的估算。具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及后续医疗费等。双方对上述费用均未提出异议,但就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有不同的意见。胡某某认为,其在卸货过程中没有过错,系因货物堆放不规范导致货物倒塌,江某某作为雇佣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江某某认为,胡某某在卸货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己被倒塌货物压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后经调解人员耐心的法律解释和利害分析,最终双方同意由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由江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我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接受劳务者江某某没有规范堆叠货物,也没有对提供劳务者胡某某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而胡某某也对自己的安全注意不够,才导致事故发生,双方对本次事故均负有相应的责任。同时,考虑胡某某作为受害一方以及胡某某家庭的实际情况,基于公平原则,由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江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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