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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赡养起纠纷 调解续亲情 陪伴是最好的孝顺方式
发布时间:2018-06-22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5日,一对兄妹一边争执一边来到四塘南村村民委员会寻求帮助。经过该村支部书记郑书记的耐心询问,兄妹两个慢慢说出了争吵的原因。兄妹两个有年迈的父母,老父亲与儿子之间常年争吵,双方甚至在多年前就宣布“断绝父子关系”,不继承父亲任何财产。儿子的媳妇则认为老母亲对自己与对老母亲女儿的差别甚大,她尽心尽力的照顾,也无法得到老母亲的肯定,长久之下,心灰意冷。

现在老人们因年迈需要子女照顾,儿子认为自己早已经与父亲“断绝关系”,且也不想继承父母的财产,因此不愿进行照顾。女儿则认为按照村里的习俗历来都是儿子对老人进行赡养。两人争执不下,遂向请求村委会请求帮助。

 

【调解过程】

在得知基本情况后,郑书记首先组织了村里的干部一起来到会议室,并邀请村法律顾问一同为这起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开始后,郑书记听取了两方人员对赡养老人的意见以及自身的诉求。儿子一方坚持自己放弃继承,也就放弃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儿子的媳妇则认为其一直尽到了赡养老人义务,但是老人对她与女儿的区别待遇让她不想再去“触霉头”。女儿一方则认为村里的习俗历来都是儿子对老人进行赡养,也由儿子继承老人财产。自己已经出嫁了,不应该代替自己的兄长来赡养父母。

郑书记对两兄妹的“落后观点”进行了批评,并要求兄妹两人一同对老人进行赡养。随后,由律师就法律层面对赡养老人和继承财产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梳理。两兄妹最终决定一起赡养老人。

然而,在制定赡养方案时,两方再一次起了争执。双方各自都不断强调自己的难处,希望对方能多付出时间。争执不下,郑书记提出了解决方案,要求儿子在周一至周三、女儿在周四至周六分别对老人进行照顾,周日那天由子女轮流进行照料。如遇上无法抽身的事情,可以对安排进行适当调整。两方最终同意了这个方案。

 

【案例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赡养父母的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法律上属于公民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无法进行放弃的,不会因为放弃继承老人财产的权利而使得赡养老人义务的消失。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好好珍惜与父母相处的每一天,多多陪伴在他们身边,不要等到父母离去了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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